2016年大年初五,董昀服滿10年刑期出獄。在失去自由之前,他是山西臨汾翼城縣公安局技術科的技術員。事情的起因是他卷入了十幾年前的一起殺人案。2003年10月2日晚,翼城縣計生局干部馬朝暉在家中慘遭殺害。警方的尸檢報告顯示,被害人身中49刀,頭顱幾乎被砍掉,其狀慘不忍睹。
△視頻:誰是真兇?
最終,包括死者妻子李慧在內的兩名殺人兇手被判死緩,董昀被指控采用破壞現場的方式包庇殺人兇手而被判刑10年。董昀稱,他和李慧等人承認各自的犯罪事實,都是屈打成招。法槌落下數年之后,本案并未塵埃落定。
“寧可不減刑也不認罪 因為我沒罪”
在看守所和監(jiān)獄度過10年的董昀,回到家中,第一件事就是和自己的申訴代理人取得聯(lián)系。在出獄當天,他就請申訴代理人寫好了一份新的刑事再審申請書。
董昀:我現在繼續(xù)申訴,決不能放棄。在監(jiān)獄里填寫認罪悔過書,我從不寫“認罪服法”這個詞語。對我來說,讓我認罪簡直就是無法形容的事。
記者:認罪不是能夠減刑嗎?
董昀:我寧肯一天不減,也不會認罪,因為我就沒有罪。
2006年,董昀因涉嫌幫助兩名殺人犯罪嫌疑人毀滅和偽造證據而被逮捕。2007年,董昀作為同案犯和兩名被控殺人的被告人一同接受審判,案件經過四次開庭審理,直到7年后的2014年,山西省高院才最終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另外兩名被控故意殺人的被告人則雙雙被判處死緩。
2003年10月2日晚,馬朝暉在翼城縣紫藤巷2號的家中慘遭殺害。法院查明,案發(fā)當晚,李慧外出歸來,發(fā)現丈夫倒在血泊之中,她先后給三位親戚朋友打了求救電話。董昀是第三個接到電話的人,而他卻第一個趕到了現場。當時他家住的地方和李慧家就隔著一棟樓,走路過去也不過就5分鐘。
法院查明,當晚,是董昀在案發(fā)現場用手機向翼城縣公安局報了案。董昀堅稱,案發(fā)當晚他只在報案時到過兇案現場一次。但法院認定,大約在董昀報案的兩個小時之前,也就是李慧和她的情夫李文浩剛剛將馬朝暉殺害時,董昀已去過李慧家,并且和李慧、李文浩共同清理和偽造了作案現場。
李文浩是2003年馬朝暉被殺案中另一位重要的當事人。李文浩當時是翼城縣報社的記者,他和李慧之間因為產生婚外情,決定各自離婚,再共同組成新的家庭。本來感情就有裂痕的李慧、馬朝暉夫婦倆很快擬定了離婚協(xié)議,并商量好在國慶假期結束后正式辦理離婚手續(xù)。但就在10月2日晚上,馬朝暉被殺害了。
那場兇殺案將當晚曾出現在現場的董昀卷入其中。山西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中認定,董昀在兇手殺人后為了破壞現場,曾經用拖布擦拭了地上的血跡和腳印。但山西省公安廳做出的技術鑒定顯示,拖布上未檢見人類基因型。而在山西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上,認定董昀用拖布擦拭腳印和血跡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
“從1979年以來的刑訴法就有這樣的規(guī)定,叫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處罰?!?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MAX-WIDTH: 100%;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WHITE-SPACE: pre-wrap; PADDING-TOP: 0px">馬朝暉被殺案一審宣判之后,就開始跟蹤關注案件審理進展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表示,“當事人董昀就憑著這一點就可以請求對他這個案件進行再審?!?/P>
被告人均稱是“屈打成招”
△視頻:屈打成招
2003年在馬朝暉被殺害之后,李慧、李文浩曾兩次作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但最終都因證據不足而告終。
直到2006年2月14日,警方對李慧、李文浩和董昀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這是案發(fā)近3年來,董昀第一次成為馬朝暉被殺案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法院的裁判文書顯示,被關在其他房間的還有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李慧、李文浩。董昀說,李文浩和李慧的招供,使得在身體上正處于忍耐極限的他改變了應對策略。
在這起案件的四次庭審中,涉嫌故意殺人的李慧、李文浩和董昀一樣,一直也宣稱自己遭到了刑訊逼供,并且由此當庭翻供。針對這種情況,翼城縣公安局于2013年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否定了三名被告人的說法:“當時此案由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組成專案組辦理,本案四名偵查員已死亡,其余偵查員已作出情況說明,在此案中沒有刑訊逼供行為”。
法庭最終采信了健在的偵查人員自證清白的書面材料。在董昀出獄三個月后,和當年看押過他的一位名叫孫玉圣的武警戰(zhàn)士取得了聯(lián)系。
記者:據董昀說還發(fā)生過毆打的情況,你了解嗎?
孫玉圣:有毆打,我們不在現場,但我給他擦過身子,身上有淤青。
疑點重重 僅憑口供判處死緩
△視頻:案件疑點重重
法院認定,兇案現場證明李慧有罪的物證是一件沾有血跡的女式風衣和一只帶血的旅游鞋。這兩件物證都是李慧的衣物。
2006年,專案組把血衣送往山西省公安廳進行檢驗,得出的結論是:女式風衣上的血跡“符合穿著未系衣扣狀態(tài)下形成”。也就是說,經檢驗,這件衣服上的血跡是有人穿在身上時沾染上去的。此后,偵查機關獲得了李文浩的口供稱,李慧在案發(fā)當晚就是穿著這件衣服出現在了殺人現場的。
山西律師胡曉勇參加了馬朝暉被殺案的三次庭審,他在法庭上曾親眼近距離地觀察過這件風衣?!按罅康难E是在風衣的背部,里襯里面,形成兩個A4紙大小那么大的一個圓。我當庭就向公訴人和主審的審判長指出來,按公安的指控,李慧應該是抬過尸體,抱過尸體,這個血跡應該是在前面,比如說,袖子上,前面的胸部。但不可能跑到后面去?!?/P>
胡曉勇認為,兇手在殺人后曾經用李慧風衣的里襯擦拭過血跡。而在案卷中,一份抬頭寫著“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的檢驗意見印證了他的觀點:“送檢上衣的血跡為擦試作用形成”。由于未加蓋公章,這份意見書并不產生法律效力,也始終未被法院采用。
臨汾中院在沒有客觀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僅憑李文浩的口供對他做出了死緩判決。
洪道德:僅憑著口供就能給人定罪,而且還判處了死緩,這很可笑。給他判處死緩恰恰說明這個案件站不住腳。一直以來司法機關都有一種做法叫作“疑罪從輕”。司法機關內心很清楚,如果這個案子真像他們認定的事實這樣的話,那么李文浩和李慧,是可以判死刑的。因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
目前,終審一同被判處死緩的李慧、李文浩正在山西省不同的兩個監(jiān)獄里服刑。雖然兩人已入獄服刑,但馬朝暉被殺案并未因此而塵埃落定。案件從偵破階段一直到現在,有一個傳聞在翼城縣廣為人知,那就是案發(fā)不久,曾經另有他人向警方供認過殺害馬朝暉的事實。
真兇另有他人?真相究竟是什么
馬朝暉被殺案經過兩次發(fā)回重審,于2013年在臨汾中院迎來了第三次一審。在開庭前,律師們在案卷中首次看到一份筆錄顯示:翼城青年周某某在2004年就供認,是他和另外一名姓馬的翼城青年將馬朝暉給殺害了。
首先納入警方視線的是周某某,他在案發(fā)不久后給李慧家人寄去了一封敲詐信。警方從敲詐信中留下的銀行卡號以及敲詐信的筆跡入手,很快將周某某抓獲。
2004年3月,周某某因犯敲詐罪和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周某某在翼城縣看守所繼續(xù)因為馬朝暉被殺案接受警方的訊問,這時,他供認了伙同翼城青年馬某某殺害馬朝暉的事實。
在周某某供認參與殺人的案卷中,不僅有他的口供,而且還有周某某當時憑記憶畫出的兇案現場的平面圖。通過和警方繪制的現場平面圖相比較可以看出,周某某手繪圖上的沙發(fā)和茶幾,以及電視機、電腦和空調的擺放位置,與案發(fā)現場的實際情況高度吻合。
在山西省高院的二審法庭上,律師當庭看到了一份以前從未見過的足跡鑒定。這份足跡鑒定完成于2004年1月,從時間上看,它是馬朝暉被殺案中最早的一次足跡鑒定,它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李慧、李文浩和董昀,而是馬某某等人,而馬某某正是周某某所供認的殺人同伙。
這次足跡鑒定,是時任翼城縣公安局技術科的科長常小林,根據臨汾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段波的指示送檢的。但段波在2008年震驚全國的襄汾潰壩事件發(fā)生后,因收受礦主2000萬元干股而東窗事發(fā),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如今,段波當年究竟是如何處置這份足跡鑒定的,目前一時無法查證。
馬朝暉被殺案從發(fā)生到現在已經過去了13年,發(fā)生兇案的紫藤巷早已恢復了平靜。但是,有關這個案件的是是非非在李慧和馬朝暉兩個大家庭之間從來就沒有消停過,而被裹挾其中的董昀依然行走在自己的申訴之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