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國產(chǎn)動畫電影《汽車人總動員》因涉嫌抄襲,被美國迪士尼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相應損失。
而這部電影之所以會引來抄襲、剽竊的質(zhì)疑,要從它的宣傳海報說起。2015年7月,名為《汽車人總動員》的國產(chǎn)動畫片在影院上映。當時,片方宣傳這是“暑期檔唯一一部賽車動畫電影”,“填補了國內(nèi)賽車題材動畫電影的市場空白”。然而這部電影受到的眾多關注,卻是因為片方此前發(fā)布的一張海報。
左邊這張海報是《汽車人總動員》的宣傳海報,而右邊這張,是美國迪士尼和皮克斯公司2011年制作的動畫電影《賽車總動員2》。
幾年前迪士尼這個系列的電影中塑造的動畫形象在當年幾乎風靡全球。直到今日,不少人仍對這些動畫形象記憶猶新。
此后,從預告片發(fā)布到正片上映,關于這部電影“抄襲”、“山寨”迪士尼動畫片的負面評價便源源不斷,而片方也多次回應:并未抄襲,兩部影片的內(nèi)容完全不一樣。
之后迪士尼方面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以“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汽車人總動員》的制作方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發(fā)行方北京基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及網(wǎng)絡播放平臺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索賠相關費用400萬元。
2016年6月21日,這起案件在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圍繞案件的多個焦點逐一進行了法庭辯論。而其中之一、也是最受關注的,就是被告《汽車人總動員》中的動畫形象K1和K2是否與原告《賽車總動員》系列電影中的動畫形象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是否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
原告迪士尼公司委托代理人說,原告動畫形象的眼睛和上眼瞼,被設計于車窗處,構成了整個動畫形象中最核心且最突出的特征,擬人化的眼球以及上眼瞼相互配合,傳達出多種傳神的表情和神態(tài)。被告動畫形象K1的眼睛同樣被設計在車窗位置,且包括了上眼瞼,而K2被告的動畫形象與法蘭斯高(原告片中的動畫形象)相同,車窗同樣被設計成頭盔造型。
被告則主張,《汽車人總動員》在制作時,將主要受眾定位在低齡段的兒童群體,因此k1、k2所表現(xiàn)出的是稚嫩天真的兒童形象。被告藍火焰公司委托代理人說,從整個形象來看,K1體現(xiàn)出來的,就是怯生生的兒童形象,而“閃電麥坤”(原告動畫片的動畫形象)看起來就是很自信,體現(xiàn)的是一個大人的成熟,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形象。
法院一審認為,原告的兩個動畫形象閃電麥昆和法蘭斯高在既有車輛樣式的基礎上進行了獨創(chuàng)性的設計,尤其是擬人化的臉部具有很高的獨創(chuàng)性,整體動畫形象具有美感,屬于美術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而被告電影中K1、K2直接使用了閃電麥昆、法蘭斯高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其制作、發(fā)行的電影及電影海報中的動畫形象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
針對原告關于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的訴求,法院認定:被告制作、發(fā)行的電影及電影海報中的動畫形象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故被告著作權侵權成立。
除了動畫形象近似,原告迪士尼公司還主張,被告的電影名稱抄襲了原告電影的另一個中文譯名《汽車總動員》。其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被告主張,自己的電影取名《汽車人總動員》并無不當之處,發(fā)行方基點公司一直宣傳《汽車人總動員》是國產(chǎn)首部賽車題材的電影,與迪士尼背景毫無關聯(lián),更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接著,原告舉出證據(jù),被告曾在電影臨近上映之前修改名字,此舉有攀附原告電影知名度的意圖。
原告迪士尼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被控侵權電影最初的電影名稱叫做《小小汽車工程師》,它是以《小小汽車工程師》作為電影名稱上報立項。然而被告在被控侵權電影上映之前不足兩個月的時間內(nèi),突然將被控侵權電影的名稱變更為《汽車人總動員》。
對于被告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就是,原告的《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是否屬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而被告的電影《汽車人總動員》又是否抄襲了原告的電影名稱,導致觀眾的混淆呢?
主審法官邵勛介紹,我們在認定電影是不是屬于知名商品的時候,主要考慮這個電影的知名度,還有它的票房以及知名度。如果一個商品的名稱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其他的經(jīng)營者就不能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這個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
法院認定,原告電影《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因此《賽車總動員》屬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不過,主審法官邵勛表示,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汽車人總動員》這個電影名稱和原告的《賽車總動員》電影名稱構成近似,由于“汽車人”的含義和“賽車”的含義還是有一些區(qū)別,所以被告使用《汽車人總動員》作為電影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然而,在《汽車人總動員》的海報中,“人”字被輪胎遮擋,這一行為是否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呢?
合議庭審理認為,《汽車人總動員》的海報中,“人”字被遮擋之后,該電影名稱的視覺效果變成了《汽車總動員》。《汽車總動員》和《賽車總動員》僅一字之差,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容易產(chǎn)生誤認。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裁定,原告“迪士尼企業(yè)公司,皮克斯”勝訴。被告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應停止復制、發(fā)行、展覽及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有“K1”、“K2”動畫形象的電影《汽車人總動員》、電影預告片、電影海報,停止使用《汽車人總動員》作為電影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聚力公司應停止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提供涉案侵權作品。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被告藍火焰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00萬元,基點公司對其中的8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公司還需賠償原告維權合理開支35萬余元。
目前,被告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稱,本案已經(jīng)上訴至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正在等待二審開庭審理。
盡管被告已經(jīng)上訴,但一審判決也表明,在國家創(chuàng)新驅動戰(zhàn)略之下,保護知識產(chǎn)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對國內(nèi)外品牌一視同仁。